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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蕉华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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