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蕉华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13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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