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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第5号)以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全市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新的《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执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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