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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时调整车船税纳(免)税证明核查要求的函



广州市公安局:

自2015年6月16日起,我省实施保险机构联网代收车船税业务,并自2015年9月16日起取消车船税委托代征业务,车船税征收方式变更为以保险机构代收为主、地税部门自行征收为辅。由于交强险可以提前三个月续保,2016年1-3月会有部分机动车车主持2015年购买的交强险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为方便车主办理相关车辆业务,现对车船税纳(免)税证明核查要求调整如下:

2016年1-3月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的纳税人,应提交2015年度或2016年度车船税纳(免)税证明(式样见附件)。自2016年4月1日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的,应提交当年度的车船税纳(免)税证明。

感谢你局一直以来对我局税收工作的大力支持!

特此函达。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纳(免)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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