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废止《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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