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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注: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本文自2016年6月28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类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四、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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