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
你单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单位是于2016年1月13日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000MJN100125W,业务范围:贯彻宣传政策法规,开展乡村旅游市场调查、信息整理、咨询服务,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编辑刊物,开展交流合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你单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凭自治区民政厅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你单位取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请你单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免税收入额进行核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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