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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市局各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来宾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的决定,以及对所属单位人事、财务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第六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制度,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使用专用发文字号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第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为:“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xxx年第x号”。

  第八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除实施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交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文本;

  (四)会签单位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该文件是否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未经政策法规科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第十一条 经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通过来宾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政策法规科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送备案,并抄送来宾市法制办。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局登记的上一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并抄送来宾市法制办。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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