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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9号)规定,现就韶关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个人住房转让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我市的核定征收比例为2%。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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