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拫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在韶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实际开支修缮费用,但不能提供有效、准确的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7.5%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不能提供有效、准确费用凭证的,须填写《声明》(见附件)。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稅率征收个人所得稅: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尾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特此公告。
附件:1、《声明》
2、《《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解读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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