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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协议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放管服”工作要求,优化纳税人委托银行划缴税费工作流程,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3.0版)》的相关要求,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已办理“一照一码”登记,需要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的新增国税地税共管纳税人。

  二、办理流程:纳税人可在国税地税任意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填写已加盖国税地税公章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四方协议书》(协议模板见附件),并由受理方税务机关生成协议书号,与开户银行签订分别录入完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后,送回受理方税务机关,完成四方协议签订。

  三、纳税人如有异议请与国税或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汕尾市地方税务局、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协议的公告》的解读

  2、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四方协议书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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