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矿总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省局直属一分局:
你局《关于对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矿总公司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请示》(晋地税直一发〔2008〕22号)收悉。经审核,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矿总公司的资产损失15762094.56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2008年5月14日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允许该公司将上述损失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此复。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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