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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科技处反映。

———————————————— 对应法规 ————————————————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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