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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砖瓦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注: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本文自2017年10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护粘土资源,促进合理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第20号通知精神,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将我省境内砖瓦用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砖的折算比例为每立方米500块砖。瓦的折算比例由各县(市、区)地税局确定。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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