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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文件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招商银行各市支行凭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代售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协议》复印件(加盖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印章),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147号)要求,做好《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发售和管理工作。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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