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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经济区局、高新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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