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办税服务厅基本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地税“十一五”时期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化“四项建设”,大力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有效提升基层办税场所硬件质量和服务水平,省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比照国税系统相关标准,结合实地调研情况,对11个市局上报的2008年44个办税服务厅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程序逐项进行了审核,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审批原则及标准
审核原则: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2008年市县办税服务厅建设项目审批继续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征管,重点考虑租赁办公的、自有办公用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已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和属于城市改造拆迁范围的办税服务厅建设项目;适当考虑各项收入规模大、管户集中,现有办公面积不足并计划与省局核准建设税务所合并建设的办税服务厅项目,同时考虑部分现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或房屋结构无法满足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需要的办税厅改建和扩建项目。对于现与县局机关合并办公且使用面积已满足办公需要的、当年有核准税务所建设项目且经费压力较大的办税服务厅项目暂缓建设;部分项目经核实属于修缮计划的,不属于本次核批范围。
审核标准:2008年办税服务厅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比照国税系统相关标准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综合造价结合进驻人数、直接管理纳税户数、收入任务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分项计算;购置项目的平米售价参照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核定;土地费用和市政配套建设费按照城市和县城不同水平分类分档控制。其建设内容及使用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
(1)专业用房:包括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和征收服务大厅,其中:票证库房:市级不得超过80平方米,县区级不得超过60平方米;纳税人资料档案室:直接管理纳税户在1000户以下的,不超过30平方米;直接管理纳税户在1000--2000户的,不超过60平方米;直接管理纳税户在2000户以上的,不超过100平方米征收服务大厅按进驻单位直接管理纳税户数合计数确定:纳税户数在50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600平方米;纳税户数在3000-5000户的,不得超过400平方米;纳税户数在3000户以下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附属用房: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配制,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省局补助标准: 2008年办税服务厅核准项目按照各单位经费水平和项目性质及建设规模予以适当补助。
二、审批项目
根据以上原则及标准,全省共核准2008年办税服务厅建设项目27个。各市项目批复意见及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三、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
1、各市局接文后,要尽快批转有关县区局。属于自行建设的项目,需在8月底前按照省局核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预算完成当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工作;属于购置项目的,应及早签订购置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或过户手续;省局补助经费要根据项目进展程度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进行请领支付。
2、省局核准的自行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有关建设单位应立即着手组织开工建设,合理选址、科学规划,抓紧办理土地、城建等相关手续,积极协调各方,统筹安排工期,并按规定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3、各市局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建设资金请拨和支付等各环节的有效控管,以确保省、市、县三级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所有建设项目和购置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必须完成;自建项目有特殊情况的,当年必须完成土建工程,2009年5月底前完成竣工搬迁。同时,项目结束后要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竣工审计工作,并及时履行资产移交上帐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四、建设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将办税服务厅和税务所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抓共管,要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的基础上,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开工建设,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严格程序,规范标准。各级要认真组织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违规建设的行为;建设项目和购置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省局批复标准,不得擅自更改建设性质,也不得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和购置;建设中要做好整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满足纳税人的需要和征管及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要注重工程质量监督,在建筑材料、施工队伍资质和建筑质量等方面严格把关,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出现“半拉子”或“豆腐渣”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杜绝新的基建债务的产生。另外,省局本次未核准的上报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3、加强监督,注重落实。办税服务厅建设是我系统2008年“四项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建设单位应继续将这一任务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创建优质工程、廉洁工程。省局财务处、基层处和纪检组(监察室)将在十月份连同税务所一并开展专项检查,在掌握工程进度、察看工程质量的同时,对建设项目中出现的不落实、不作为和严重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附件: 2008年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基建计划项目审批表(略)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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