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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