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新版发票的换版工作。各地要认真执行省局新的《发票样本》,做好新版发票起用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和新版发票的起用衔接,在尽量减少旧版发票损失的前提下,适时起用新版发票;二是各地要切实加强发票印制厂家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发票样本》的要求印制,切实提高发票的印制质量;三是确保发票印制安全保障,各地要加强对发票印制厂家防伪品的管理,购进发票防伪品和跨区域印制发票的必须经省局审批。四是在新版发票统一防伪措施,不改变票面直观式样的基础上,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增加其他防伪措施,通过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五是各地要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本着服务纳税人的要求,收取发票工本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发票日常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纳税人发票的日常管理,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审批行政许可取消后,各地要规范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工作,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实际,进行调查测算,合理确定适用发票的种类、版别、购票方式、领购数量,日常领购发票要依据票种核定的内容执行,对实行交旧购新和验旧购新的纳税人的开票情况要严格进行审核,并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数量合理控制,并与纳税人信用等级、发票违章、申报纳税等情况结合起来,及时进行调整。加强纳税人发票保管、开具的监督管理,督促和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特别是发票填开项目必须齐全、内容真实,对发现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大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餐饮娱乐业发票的检查力度,重点整治发票制假、售假和非法代开的违法行为。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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