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文件精神,省局自2005年度起,先后下发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试点实施方案》(晋地税函[2006]164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送达工作的通知》(晋地税函[2008]17号)等文件进行了安排布置,在太原市地税局开展了通过邮政部门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总结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决定,自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通过邮政部门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邮政部门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一)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申报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所属纳税人;
(二)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扣缴义务人所属纳税人;
(三)其他需要寄送完税证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通过邮政部门寄送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仅限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部分规定的按年度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情形;对于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而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情形的,依然由地税机关直接开具。
对于实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所属纳税人数量较少的,也可以选择采用地税机关直接开具送达的方式。
二、通过邮政部门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实施方式
通过邮政部门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采取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与市邮政局在数据交接、制作监控、寄递服务、信息反馈、费用结算等方面进行具体细化协商的方式实施。
各市地税局与邮政局应签订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寄送合同,合同要包括完备的工作流程、保密制度及涉密违规的处理等,完善数据移交、完税证明管理、票证领用缴销等各环节管理。
三、工作职责
(一)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
省地税局负责印制需通过邮政部门寄送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空白)。
各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对符合开具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和传递工作。
(二)邮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省邮政公司负责完税证明的打印、分拣、寄送和信封的制作。
各级邮政部门主要负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寄送地址的核实以及完税证明的寄送工作。
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寄送工作流程
(一)搜集需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纳税人信息资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和汇总是开具完税证明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此项工作,认真确认好需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纳税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件号码、实缴税款等相关信息,并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相关资料移交表》(附件2),并于每年2月底前移交邮政部门。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审核、移交等具体方式由各市地税局与邮政局具体商定,邮政部门在打印、使用纳税人信息资料后,要将有关资料及时返还地税机关。。
(二)纳税人寄送地址的审核
邮政部门在收到纳税人相关信息资料后,发挥投递网络的优势,(以市为单位)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寄送地址进行核实,及时修正和补充扣缴义务人单位地址变更、信息缺失等情况,核实无误后将信息资料汇总上报省邮政公司。
(三)完税证明打印、分拣、送达
省邮政部门接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要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寄送地址进行再次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开始打印完税证明。每次打印前,邮政部门在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中提取一组数据进行测试打印,经省地税局确认无误后按照要求进行数据处理、打印制作、分拣、运输等工作。
省邮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资料的汇总、打印和寄送工作。为确实保证完税证明在寄送过程中的安全,邮政部门应采用专人投递,即专人专车的方式送达到扣缴义务人单位指定的接收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或纳税人手中。
(四)退信管理
退信由邮政部门进行搜集后,以市为单位集中退回给各市地税局进行信息修改或其他处理。
(五)完税证明的领用管理
需通过邮政部门寄送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空白)由省邮政部门向省地税局直接领用。省邮政部门应接受地税机关对票证填制的管理要求,对作废、剩余票据要按照票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邮寄费用的结算
邮政部门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服务费用包括邮寄资费、邮政打印制作费、专用信封制作费等,由各市地税局与各市邮政局结算。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实践“大税收、大服务”理念,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纳税服务,深化服务内涵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地税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制定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寄送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扎扎实实地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以及信息资料的传递等工作。
(二)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和其他有关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权的内容,为纳税人做好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是地税部门和邮政部门共同的职责和义务,各级地税机关和邮政部门要做好个人所得税数据录入、使用、查询和传递的管理,要配备专用微机、打印传真一体机等设备,并要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责任到人,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信息资料和相关实物,确实完善登记、签收、存档等各环节手续,传递信息必须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严禁使用互联网等不安全渠道,切实做好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和寄送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相关资料移交表(略)
二○○九年二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