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
【注: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本文自2015年8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提高二手房征管效率,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反复和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即可实行核定征收。
三、核定征收率
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具体比率由各市根据当地房地产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房地产类型的划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预征率类型的划分确定。
各市局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随意核定、一核了之,严禁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省局将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重点工作进行考核督导,适时抽查以核定征收作为清算方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请各市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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