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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单位(名单附后)具有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附件:具有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名单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民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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