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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我省的定额标准按鲁财税〔2009〕51号件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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