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办税服务厅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总包工程不得扣除分包金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按总包金额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2014年1月1日起《关于印发<淮南市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国税发〔2010〕2号)作废。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请遵照《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1〕2号)执行。
特此通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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