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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现将我市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列举的个人,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10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及子女。

  二、减免范围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减免幅度

  (一)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级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三级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四级及以下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伤残军人根据伤残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至三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四级至六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七级至八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九级至十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参照本标准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纳税人取得符合减免税项目的各项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四、减免申请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减免税相关资料。

  1.税务登记证(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不报送);

  2.个人减免税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申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还应提交任职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3.残疾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等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的证件;孤老人员应提供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民政部门频颁发的《老年证》;烈属应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

  4.居民身份证;

  5.减免年度个人完税证明。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五、减免程序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经审批同意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在残疾证明原件上注明享受减免的情况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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