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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现就我市2017年度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6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1436元。据此计算,2017年我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每月税前扣除额上限均为1843.08元。

  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有效督促扣缴义务人全面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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