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释放税收政策效应,大力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实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拓展税收政策应用空间
(一)鼓励中小企业投资
1.中小企业投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经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中小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码头、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创业投资型中小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中小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中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新创办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中小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6.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中小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通过科技等部门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高新技术企业3年有效期内,企业搬迁或更名,均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8.经商务等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中小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中小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9.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0.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
11.经财政等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科技中小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中小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3.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中小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中小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6.非营利性中小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支持中小企业资源综合利用
17.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8.中小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0.中小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中小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中小企业由节能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3.中小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现代农业
24.中小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25.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6.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中小企业,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中小企业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鼓励中小企业资产优化重组
30.中小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中小企业,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开发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2.中小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
33.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36.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中小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37.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8.符合条件的中小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0.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41.中小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42.服务业中小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即3%执行。
43.中小企业利用民间资本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六)鼓励发展文教卫与旅游业
44.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中小服务型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5.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中小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七)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社会事业
46.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47.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8. 符合安置残疾人条件的中小企业,以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规定限额减征营业税。
49. 安置残疾人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50. 中小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完善服务措施,提高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质量
各单位要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服务创优工程”建设和扶持“凤还巢”创业活动,转变税收管理理念,优化纳税服务,完善服务措施,做好中小企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各单位要完善“首问负责制”、“一站式”、“一窗式”、“办税预约制”、“办税延时”等服务措施,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难题。
(二)市、县(区)地税局和基层分局要广泛开展“一对一”帮扶,为中小企业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各单位要大力推广使用网上办税,优化税收管理服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免收办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四)各单位要拓展税法和税收政策应用空间,利用纳税辅导、网络和平面媒体,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最大程度地释放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支持中小企业实体经济快速发展。
(五)各单位要支持中小企业纳税人守法经营,依法规避各类税收风险,同时加大对违法经营活动的防控,保证中小企业纳税人在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里健康发展。
三、加强督查调研,解决中小企业纳税人发展中遇到的税收难题
各单位要主动加强辖区内中小企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研,辅导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释放税收政策拓展空间。各基层分局要认真开展便民办税大行动,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纳税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问题。市稽查局要严肃查处中小企业纳税人利用不实资料骗取税收优惠问题,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市地税局将各单位落实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收政策、完善服务措施、走访调研等情况进行抽查并纳入税收综合督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落实税收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市地税局将严格依照规定问责。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7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