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3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14〕4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扩围,在税政管理上变化较大,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领会,加大宣传力度,结合AHTAX2013系统管理要求,不折不扣落实新政。
二、加强后续管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结合涉税通软件和新征管软件,及时核查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做好退税或抵税工作。
三、开展效应评估。各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和市局所属各分局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统计分析,掌握享受优惠政策户数、占比、同比增减情况、减免税额、存在问题等,认真开展优惠政策效应评估,并于每年7月10日前将政策效应分析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统计表》(见附件)报市局所得税科。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统计表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8日
———————————————— 对应法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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