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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合法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规定,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娱乐、饮食行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娱乐、饮食行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行 业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娱乐业 15 15

饮食业 7 8

二、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首先应分别依据调整前后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调整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再以应纳所得额的合计数依据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倒推出收入总额,最后将倒推出的收入总额填入纳税申报表(B类)的收入总额栏进行纳税申报。

三、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宿地税函〔2013〕241号)有关娱乐业、饮食业的应税所得税率的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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