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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残联、地税局(分局),用人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范围

淮南市地税局征收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申报

用人单位应于2014年3月10日前,按分级管理原则确定的征收界定关系,分别向市、各县(区)残联报送2013年度《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依法与残疾职工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须经劳动部门鉴定);

4、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纸质和电子版,4月、11月);

5、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三)年审程序

1、市、各县(区)残联与县(区)地税分局应在2014年4月15日前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发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意见通知书》。如有疑问的,请于5月10日前与市、各县(区)残联联系。如无联系,视为认同。

2、对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政府165号令规定的1.5%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

3、市、各县(区)残联汇总本辖区内各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形成征收台账(含电子版),于5月31日前送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部,由劳动就业服务部将汇总台账于6月25日前录入“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系统(AHTAX2013)”。

4、市、各县(区)残联根据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实际,可依法核查、逐人见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弄虚作假者,责令纠正,并依法重新核算。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交纳

(一)征收界定

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非企业用人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联负责征收。

(二)征收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交纳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的具体数额,自行到各地税分局征税大厅交纳,或在网上申报交纳。

三、要求

(一)未按期报送年审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经市、县(区)残联指出后仍不报送或不补充报送相关材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用人单位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惠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德政工作。希望各单位给予热忱支持和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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