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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领用普通发票纳税人: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地税函[2008]8号)精神,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我局决定于2008年1月7日?3月31日对我局征管范围内领购普通发票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地税管理的普通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检查的范围。

检查对象为我局征管范围内领购普通发票的企业。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对用票纳税人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发票的行为;

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转让、买卖、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使用和保管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纳税人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建筑安装、餐饮娱乐及房地产企业等。

(二)对制售、倒卖真假发票的检查

对我局控管企业中的印刷企业应重点检查有无制售假发票的行为。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这次发票检查采取纳税人自查和地税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从2008年1月7日至1月31日)。本次发票检查,纳税人自查面要达到100%。自查结束后,各用票单位应将自查情况按检查内容及要求写出书面报告,并于2月3日前上报我局税收管理科(电话:5695132)。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2008年2月13日至3月10日)。我局将在用票纳税人自查的基础上,对各纳税人的发票印制、填开、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希各用票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既不认真自查,又不积极整改和配合我局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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