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夏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财政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宁夏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划中国盐业总公司的批复》(宁政函[2006]12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560号)精神,宁夏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含所属公司和各市、县盐业公司)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进行企业重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国盐业总公司并在宁夏成立中盐宁夏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了支持宁夏商业(集团)体制改革,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宁夏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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