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公告



现将《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统一税率,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或零星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总额-800元/次(除金融保险和销售不动产外)×征收率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按以下行业分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见附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股权转让按照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六、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个体工商户和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公告》(2012年第6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