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二、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