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以后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对于自治区地方已做出的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及决定,从2003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 对应法规 ————————————————
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就国务院已取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1985]143号)中有关“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的规定,在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已被取消(见国发[2003]5号)。
取消此项减免税规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也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此项规定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执法检查的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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