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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7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制度(试行)》(地税征[1998]18号)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税收、缓缴税款和豁免税款。

  二、要严格按照《关于启用新税务统一执法文书的通知》(津地税法[2006]5号)的规定,规范执法文书的使用,提高减免税管理质量。

  三、要规范减免税审批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法定程序审批减免税。对属于市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相关减免税资料上报市局。

  四、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无论受理与否,均应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答复。对不予受理的,还要向纳税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对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积极履行减免税审批职责,避免行政不作为,规避行政风险。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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