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3号公告),本文自2010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现对我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应税所得率由5%暂调整为3%。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