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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国、地税个体“共管户”计算机定税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登记局、征收局、稽查一、二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要求,为加强对国、地税个体“共管户 ” 定期定额税收管理,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证2010年国、地税个体“共管户”全部实行计算机定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地税个体“共管户”税收征管的总体思路

  为加强国、地税个体“共管户”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地税个体“共管户”及时足额的缴纳税款,经市局与市国税局多次沟通,在目前全市范围内,由国税代征国、地税个体“共管户”的个人所得税和附税的条件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积极鼓励各区县国、地税和区县财政相互委托代征,探索出个体征管工作的新思路,为下一步个体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不能实行委托代征的区县地税局,要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做好国、地税个体“共管户”计算机定税工作。

  二、开展国、地税个体“共管户”计算机定税的范围

  各区县地税局管辖的个体工商户中,已按《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税工作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9号)确定为“自管户”以外的个体工商户,都应确定为“共管户”。

  三、计算机定税工作时间进度

  (一) 8月底前,各区县地税局对本局所管辖的个体工商户截至到 2009 年 7 月 31 日前 的总户数进行统计,确定国、地税个体“共管户”的具体户数,并上报《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

  (二) 9月底前,各区县地税局完成国、地税个体“共管户”行业划分,确定不同行业主参数,同时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天津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申报核定表》。为保证信息采集准确、科学,各区县地税局的管理员要采取下户采集的方式,辅导个体工商户完成基础信息填写工作,并于每周五将《天津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申报核定表完成进度情况统计》(见附表二)上报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三) 10月底前,各区县地税局完成基础资料的微机录入工作,并与所在区县国税取得联系,获取国税局计算机定税不同行业主参数值和系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我局国、地税个体“共管户”参数和调整系数,使其设置更趋于合理,基本保证“共管户”核定收入额的一致性。

  (四) 11月15日前 ,各区县地税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计算机定税主参数和系数手册,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五) 11月底前,各区县地税局完成计算机定税的测试工作,使每一名操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计算定税软件的使用。

  (六)从2009年12月1日到2010 年1月31日前,各区县地税局利用计算机完成2010年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税的核定工作。

  四、国、地税个体“共管户”计算机定税工作的要求

  为减轻工作压力,保证国、地税个体“共管户”计算机定税工作顺利进行,经市局与市国税局沟通,我局通过“天津市国地税税务基础信息应用系统”,获取了国税局个体工商户的户数、计算机定税核定收入额等相关信息并进行整合、比对,近期将下发给各区县地税局。

  各区县地税局在对国、地税个体“共管户”进行计算机定税时,应积极主动与区县国税局取得联系,获取区县国税局计算机定税主参数、系数和核定收入额等相关信息。在对国、地税个体“共管户”核定收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高国、地税个体“共管户 ” 税收管理水平,统一核定征收纳税基数的要求,可参照区县国税局核定收入。

  发现的问题应由专人及时上报市局相关处室,市局将及时进行解决。处室分工和联系方式如下 :

  个人所得税处:负责计算机定税工作的总体协调,并对个体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解释。联系人:魏巍,电话: 23303740-2515 .

  征管处:负责管理员平台的协调工作,对于在个体计算机定税过程中管理员平台出现的情况进行解释。联系人:金勇,电话: 23138293 .

  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定税系统的维护工作。联系人:张洁, 电话: 23303740-2211 .

  附件: 1. 《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表》(略)

  2. 《天津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申报核定表完成进度情况统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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