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4号)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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