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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17]1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秩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规范市场纳税行为,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旅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的税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署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旅游相关行业征管现状和加强征管的方法措施,对各地政府制定的工作部署和提出的工作要求,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抓好工作落实,积极配合好地方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共治格局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规定,积极与工商、旅游、银行、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以旅游市场秩序整顿为契机,及时拓宽获取和利用第三方涉税数据信息的渠道,形成多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税收共治格局。

  三、持续深化国税地税合作形成征管合力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为指引,依托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在充分共享国税、地税涉税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探索建立纳税信用长效机制;通过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促进税负公平;通过协同管理非正常户、联合实施欠税管理提高税法遵从;通过协同实施风险应对和联合实施税务检查,形成税收风险应对合力,降低税收流失风险。

  四、加强户籍管理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旅游行业纳税人全部纳入登记制度改革范围,加强旅游市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户籍管理,按照登记信息逐户建档,加强日常巡查巡管,防止漏征漏管。

  五、加强发票管理

  从2017年4月起,对符合规定的旅游购物企业,继续做好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推行工作,将符合规定的旅游购物企业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做好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对符合规定且有意愿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企业,及时办理相关事宜;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做好定额普通发票领用工作,确保纳税人有票开、会开票、能及时开票。

  严格打击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将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人纳入信用管理,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六、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促进旅游行业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切实加强旅游行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结合2016年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各地要对旅游相关的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及其他“营改增”纳税人进行重点调查,实地采集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票使用信息、定额核定基础信息,认真开展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力争纳税人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要进一步强化旅游相关行业纳税人查账征收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督促、引导其按规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建立规范账务;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实施动态监控,特别是加强临近起征点纳税户的税源监管和巡查,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其定额。

  七、加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

  加强旅游景区内房屋出租税收情况的监管,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使租金收入与计税收入更加一致,在计税依据确实的基础上,对房屋出租的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及附加税收力求应收尽收,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管理质效。

  八、强化第三方数据增值运用

  各地要加大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力度,运用大数据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获取涉税信息,强化税收征管。争取与旅游、珠宝玉石、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商建立信息共享常态化工作机制,充分应用第三方交换的行业生产、经营等数据信息,强化行业税源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基层税务机关结合掌握的涉税信息,运用日常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对纳税人开展第三方数据的增值运用。

  九、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根据旅游、珠宝玉石和木材行业的风险特征指标,定期分析,对高风险、中风险纳税人分别采取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手段开展风险应对,加大对税收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曝光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充分利用“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措施,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推动联合惩戒工作形成威慑,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对其他部门反馈的涉税违法线索,税务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

  十、优化纳税服务

  要把纳税服务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优质便捷服务,做好辅导、解释、宣传工作,尽可能减少纳税人对整治工作的抵触情绪,不断提高旅游相关行业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增加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收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广泛粘贴索取发票的温馨提示,鼓励和引导消费者索取发票,做好举报电话、途径的告知工作,确保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十一、加强税收宣传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要加大对我省旅游市场税收秩序整治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宣传报道,注重舆论引导,为推进我省旅游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发挥导向作用。

  十二、做好旅游市场税收秩序整治与专项检查工作衔接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对2015-2016年的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旅游行业纳税人的检查情况进行“回头看”,落实查补税款入库情况、处理处罚执行情况。并加强对前期检查中存在问题纳税人的监控力度,重点关注在本次检查区间内,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是否对前期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其税法遵从度是否得到提高。

  为确保旅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局将组成督导组到重点地区,特别是昆明、丽江、大理、版纳、保山等旅游热点州(市),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工作,进行重点督导。

  十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请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旅游行业税收管理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工作经验、特色亮点,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报送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报送路径:省国税局FTP/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各地上传/2017年风险管理类/旅游行业税收管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省地税局内网邮箱:sjfp724@mail.ynds.gov.cn。

  省国税局联系人:余敏,电话:0871-63128497。

  省地税局联系人:胡江,电话:0871-6361195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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