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永胜碘盐配送中心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的批复
古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永胜碘盐配送中心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的请示》(古国税函[2017]6号)收悉。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跨地区设置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实行“预征一结算”管理办法。
二、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永胜碘盐配送中心按2%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三、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丽江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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