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注:根据《昭通市国家税务局、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昭通市国家税务局、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本文自2017年12月28日起全文失效。】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和《云南省国家税务、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99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昭通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下列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本公告适用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居民企业。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昭通市国家税务局、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昭国税发[2008]10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昭通市国家税务局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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