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日,部分市、县要求明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政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32,总数X100%)X2。
(二)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X100%)X2。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 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比照宁地税发[2003]62号文件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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