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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9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文山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本公告适用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居民企业。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制定的《文山州国家税务局、文山州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国税发[2008]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文山州国家税务局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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