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保险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服务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按照文中规定的式样印制,各市县税务机关负责发售、管理。各地市局到自治区地税局领取,各县(市、区)局到所属地市局领取。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二、《统一发票》电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电脑票中"税控码"栏目暂不填写。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实施,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各地不得自行推广实施。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