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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市、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163号),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经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五市所属市、县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进行集中审核,现将我区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免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是指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站点或指定区域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

二、凡符合以上免税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须持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税务登记证、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开具减免税证明后,办理车船税免征手续。

三、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免税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或更新的公共交通车辆,可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和出据的证明,报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四、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对享受免征车船税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要严格审核把关,凡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或不能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一律不予享受免税照顾,对符合条件的免税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审核和服务,认真落实减免税政策。

附:《2011年12月31日前营运的全区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目录》(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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