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丽江市国家税务局对2017年5月31日前制定的涉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
一、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丽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国税发[2004]43号)。发文日期:2004年3月2日。
2.《丽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江市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同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丽国税发[2014]230号)。发文日期:2014年12月18日。
3.《丽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基础信息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丽国税函[2014]123号)。发文日期:2014年12月25日。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丽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意见的通知》(丽国税函[2014]86号)。发文日期:2014年8月22日。第二条第一款第1、2项废止。具体为:二、因地制宜,贯彻落实(一)创新税务登记方式。1.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地税、工商、质检部门的协调配合,因地制宜,实现国地税联合办证,加强信息共享,对纳税人信息一次采集,国、地税共享,有条件的要积极探索工商、质检、国税、地税“四证合一”;2.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重点关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发生纳税义务造成的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不符、“一址多照”现象,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漏管漏征,事后核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具体经营范围等信息,界定国地税管辖,准确进行税种鉴定。
2.《丽江市国家税务局、丽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丽国税发[2016]202号)。发文日期:2016年8月24日。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具体为:(一)纳税人在云南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管证》,主管地税机关不再开具。纳税人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必须通过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开具《外管证》,不得在系统外手工开具《外管证》。(三)建筑安装业按照建筑安装项目分别开具《外管证》,实行一个项目对应一个《外管证》,即建筑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就同一县(市、区)同一时期按不同建筑安装项目分别申请开具多个《外管证》。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法开具《外管证》;对纳税人已签订了合法的建筑安装合同但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建筑安装合同开具《外管证》。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款:(三)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报验登记时,对于省内开具的外管证,应重点审核纸质《外管证》所载信息是否与系统中的电子信息保持一致;对于省外开具的外管证,应重点审核外管证信息的合理性,发现疑点且无法核实的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局。
特此公告。
附件:《丽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丽江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6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