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红十字会具有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确认,云南省红十字会具有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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