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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普洱市国家税务局普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4年第3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6号)执行。

  特此公告。

                                             普洱市国家税务局
                                             普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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