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分、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城区批发(专业及批零兼营)市场搬迁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昆政发〔2010〕58号),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局制定了《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0年7月2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起,先在官渡区局征管的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和西山区局征管的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试行,市局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完善后,再在全市其他市场适时推行。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城区批发(专业及批零兼营)市场搬迁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昆政发〔2010〕58号),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专业市场是指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从事某一种(类)或以某一种(类)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具有规范化管理的商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 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管遵循依法管理、集约高效、优化服务的原则。
依法管理是以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税收征管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做到户籍管理清晰、税源变化掌握及时、定税规范、征税合法,依法强化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管;
集约高效是充分利用各项管理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原则,降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进一步建立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
优化服务是在加强税收控管的前提下,强化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选聘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商会以及市场管理部门等有关各方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同时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派出机构力量,成立协税护税组织。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专业市场中按区域确定一名或几名协税护税人员,协助税收管理员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化解征纳双方矛盾和冲突。
第六条 凡在专业市场内有固定摊位、门店的个体业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在专业市场内有固定摊位或门店,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但应将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按无证户管理,按规定征收税款,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再补办税务登记。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加强合作,做好登记信息交换、业户停(复)业手续办理以及漏征漏管户清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统一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个体业户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据实进行会计核算。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聘请中介机构或具备会计专业资格人员代理建账。
代理建账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按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即:按收入和支出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将有关单据进行编号后按月进行粘贴备查)、进销货登记簿(即:按进货和销货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按月将商品购进、销售、结存情况进行记录备查)。
第十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专业市场中的以下业户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①经营规模大、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业户,确需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税款当即缴纳。
第十一条 为方便专业市场经营者,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专业市场内设立普通发票代开窗口,使用“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临商发票代开管理系统”,确定专人负责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工作,代开对象仅限于专业市场内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业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可以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将定期定额户全部纳入“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管理系统”,不得采取税收总额分摊的方法代替分户核定,不得将定额核定工作委托其他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税工作要求,选择不少于5%且具有代表性的业户开展专业市场个体业户经营情况的典型调查,实地采集定税项目数据,据实录入定税系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业户申报,拟定税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的程序核定定额。
(一)业户申报。个体业户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预估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拟定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自动生成的核定定额,拟定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建立“个体定税公告栏”,将拟定税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同一市场纳税人的监督。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个体业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个体定税公告栏”内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情况的证据。
主管国税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调查复核,重新核定定额,并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定期定额户对重新核定定额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或复议决定书前,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歇业的,应在每月月底前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次月停歇业的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调查、核准,并清缴税款,收回有关证簿。在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组织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外,比照未申报处理。
定期定额户如需延长停歇业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在核定期内连续3个月发票超定额或半年累计3个月发票超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调整其纳税定额。
第十九条 对新开办的专业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定额一年一调,逐步提高定额,保持市场内个体业户的定额水平与市场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进行查账征收户与核定户税负比较,公平税负,提升专业市场个体业户纳税意识。
第二十条 为降低专业市场税收征管成本,缓解税务机关人少事多的矛盾,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人纳税,主管国税机关对专业市场中的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当地政府派出机构或市场管理部门代征税款。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代征单位进行资格审定。代征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和承担税款代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征税款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与代征单位之间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征单位票款结报要严格按照《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自收现金税款票款结报制度的通知》(昆国税函[2008]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专业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支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负担。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委托代征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编报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属于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必须有预算才能安排支付,当年预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不得用中财拨款的其他经费和自有资金安排支付;当年预算执行有结余的部分,相应扣减下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杜绝代征单位超出委托代征协议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防止代征单位截留税款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 纳入本实施意见管理的城区和县城所在地的专业市场原则上应由一个征管机构负责管理,以利于规范管理,公平税负。
第二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推行专业市场纳税人定位管理。对市场内所有纳税人均按店面位置和楼层统一定位编号,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确保店面编号唯一性。
第二十九条 专业市场税源管理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开展户籍登记,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源监控。
(二)开展税源调查及分析,及时掌握市场经营情况及变化。
(三)指导纳税人建账建制,辅导纳税人办税,受理纳税人的咨询。
(四)加强发票代开管理,搞好纳税服务,融洽征纳关系,保护经营户合法权益。
(五)核定个体业户纳税定额,实行民主评税。
(六)健全护税协税网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三十条 在新市场启动之前,主管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介入,大力宣传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经营户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公开办税,公开纳税人纳税定额、停业情况、违章处罚标准、监督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各分、区、县(市)局可根据实际确定适用的专业市场范围,并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二O一O年八月一日起,先在官渡区局征管的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和西山区局征管的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试行,市局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完善后,再在全市其他市场适时推行。
附:《委托代征(固定业户)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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